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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系列,第二部分:宗教自由意味著什麼

宗教自由是一種基本的自由,比許多人所意識的更為深遠和廣泛。

這是宗教自由系列的第二部分。本系列的序言請參閱「宗教自由——序言」。

美國人對宗教自由有何認識

大多數美國人都知道宗教自由是美國憲法中所保障的最基本自由之一。宗教自由常獲稱為「第一自由」,這項自由在美國立國文件中舉足輕重,許多其他各項自由藉此而來。

這是一種基本的人權——為現今世界多國的法律以及各項全球協定所保障,例如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美國人普遍認同和尊敬宗教自由為一項他們視為不可剝奪的自由。

然而,儘管美國人都意識到宗教自由,並普遍認為那是一項具有深刻價值之事,研究卻指出許多美國人並不完全清楚其意義。因此,他們還沒有完全明白為何它如此重要,以及它的要求。

研究指出,大多數美國人能掌握宗教自由的基本概念。對於一般市民,宗教自由是許多自由世界中的人能享受的權利,藉此他們能根據個人的選擇,相信有關神和道德真理的事情,以及如果他們願意,就有藉崇拜來實踐那些信仰的權利。憑直覺而言,這是合理的。一個人若在宗教信仰或道德問題上被強迫,或被禁止根據自己的良知而崇拜是不正確的。[1]

宗教自由的其餘部份

這些私人和精神上的活動雖是宗教自由的重要部分,卻並不包括其整體。事實上,宗教自由比這說明更廣泛和深入。更根本的是,宗教自由——近似「良知自由」——是人類思想和相信的權利,亦是一個人根據其道德良知,為他所篤信的事物作出表逹和付諸行動的權利。這種自由適用於擁有宗教信仰和沒有宗教信仰的人身上。

宗教自由的全貌,揭示了一種深刻的自由,那比選擇個人信仰的權利更為廣泛,亦遠遠超出了一個人在崇拜的地方或在家內私人祈禱的權利。的而且確,宗教自由不僅是內在、私人、並在我們思想上和個人生活的私隱範圍內所享有的,它還包括了一個人能按照其道德信仰和信念而付諸行動的權利;它不僅是私下崇拜的自由,更是一個人能自由地、公開地實踐信仰的權利。

信念帶動行動,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根據信念而行,相信的自由則形同虛設。大多數人會同意,如果道德和宗教信仰不能影響我們的生活,其意義則不大。換句話說,我們期望宗教信仰能影響人們的行為舉止,以及建立家庭和待人接物的方式。的而且確,宗教自由保護了個人根據其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行事的權利。宗教自由不只是讓我們思考自己的信念而已,亦是要讓我們能夠履行那些信念。

正因如此,宗教不能只局限於私人生活領域。宗教自由當然保護個人在私人空間內崇拜的權利,但是在公眾環境,宗教和道德上的言論同樣亦受保護。無論是在大會堂、在報紙專欄,在互聯網或在其他公共領域中,有道德信念的人都有權透過他們的宗教自由分享那些信念,去說理和說服,並提倡他們對社會的看法。

研究指出,在美國的宗教人士事實上貢獻、充實和改善社會。他們往往表現出不成比例的社會美德,像親切、大方、服務和熱心公民事項等。因此,宗教自由不只是要求宗教人士和他們的意見在公共領域內備受歡迎,它亦鞏固了社會的公民結構。[2]

實踐和保護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公開的,它所涉及的範圍也不僅止於信仰,這個事實當然不意味著它要蓋過社會上所有需要考慮的事情。民主社會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其所有成員的不同利益。宗教自由和良知自由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們有助維持這個系統的和平共處,而他們必須與其他備受考慮的事情取得平衡,如他人的權利、法律和公眾安全等。然而,由於這些自由是人類尊嚴的基礎,亦因為它們對社會貢獻良多,它們值得我們細心保護。

這種保護是一種責任,是所有珍惜他們的自由、意識到其個人自由不比他人自由更牢固的公民的責任。要保護宗教自由就需要對其整體有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對宗教自由的認識不足可能會出現問題,例如,導致政策和法律的定義過於狹窄和保護不力。對宗教自由的無知,也可能使它緩慢而又不知不覺地被侵蝕,令這項基本自由暴露於外或受損害。要宗教自由持久和蓬勃發展,大家必須對它有健全的認識——即欣賞其整體的含義。

[1]見“Survey Fact Sheet: What Americans Know About Religious Freedom,” American Religious Freedom Program, accessed January 14, 2012;及 “What It Means to Be an American,” Brookings Institute and Public Religion Research Institute, accessed January 14, 2012.

[2]見Robert D. Putnam and David E. Campbell, American Grace: How Religion Divides and Unites Us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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